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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冠廷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安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安德所犯如附件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宣告刑欄部分:附件附表編號3至7「…併科罰金8萬元」,後
    應補充「(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聲請範圍)」。
 ㈡判決確定日期欄部分:附件附表編號1至2「114/12/22」,均
    應更正為「114/11/18」。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安德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件附表所載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2次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5次一般洗錢罪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外部界限、內部界限,與本院發函予受刑人以書
    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迄未回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定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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