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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主文

甲○○、己○○、丙○○、戊○○及丁○○共同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甲○○、己○○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肆年,丙○○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戊○○及丁○○各處有期徒刑叁年、均褫奪公權貳年。

附表所示之財物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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