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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主文

乙○○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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