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主文
乙○○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乙○○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本票貳本、「丙○○」聯絡資料、名片各壹張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