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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靜雯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