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除補充「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之外,其他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核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不良,且事後仍飾詞矯辯不知悔悟,犯罪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五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