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自字第40號
- 自訴人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徐文宗 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震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95年1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 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本院排定上開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如附表所示,其餘調查證據之聲請均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當庭勘驗自證六錄音帶。 二、依自訴人之聲請,及辯護人於94年6 月17日審理程序中之聲 請、辯護人於94年9 月5 日提出之刑事準備書狀內容,依序 詰問以下證人: (一)戊○○:由自訴人行主詰問。 (二)丁○○:由自訴人行主詰問。 (三)己○○: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四)辛○○: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五)庚○○: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六)壬○○:由辯護人行主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