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律師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辯論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辯論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