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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0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清益吳炳桂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自字第40號

自訴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震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95年1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1 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本院排定上開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如附表所示,其餘調查證據之聲請均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當庭勘驗自證六錄音帶。
二、依自訴人之聲請,及辯護人於94年6 月17日審理程序中之聲
  請、辯護人於94年9 月5 日提出之刑事準備書狀內容,依序
  詰問以下證人:
(一)戊○○:由自訴人行主詰問。
(二)丁○○:由自訴人行主詰問。
(三)己○○: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四)辛○○: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五)庚○○: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六)壬○○: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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