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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50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台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聲字第150 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靜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4年度聲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靜雯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楊台清

主文

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具狀抗告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50 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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