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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七九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七九號

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泰國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苗警栗刑

字第二八三二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二十分。

(二)地點:苗栗市大同里西勢美南八十五號。

(三)行為:意圖賣淫在前揭時地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陳偉挺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影本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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