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50 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聲字第150 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靜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4年度聲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靜雯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法 官 楊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