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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千黛柳章峰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五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