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七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七九號
- 移送機關
-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泰國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苗警栗刑
字第二八三二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二十分。
(二)地點:苗栗市大同里西勢美南八十五號。
(三)行為:意圖賣淫在前揭時地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陳偉挺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影本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