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秩易字第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乙○
右被處罰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號裁定裁
處罰鍰,因無力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各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苗秩字第三號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等因無力繳納罰鍰,在應完納期內向聲請人表示願易以拘留,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聲請將罰鍰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易以拘留申請書等件為證。
二、按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處罰人甲○、乙○因無力繳交罰鍰,均表示願易以拘留,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原各應繳罰鍰總額六千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各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