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9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80巷7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46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連續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曾因毒品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丙○○又曾因多次竊盜行為,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4年12月22日判決確定。
(三)丙○○猶不知悔改,於上開竊盜案件宣判後,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列時、地,竊取他人財物:
(1)丙○○於94年11月23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往新埔鎮118 線石光橋路段道路旁,見甲○○所有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貨車(該車原懸掛JZ-5343 號車牌,先於94年11月18日上午4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大華205 號前發現被竊)停在該處,而車上鑰匙未拔之機會,以該車鑰匙發動引擎而徒手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使用。
(2)丙○○與溫建波(由警方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24日上午3 時許,由丙○○駕駛上開贓車,溫建波則駕駛另1 部未懸掛車牌之贓車,一同前往苗栗縣竹南鎮○○里○○ 路與仁愛路660巷口旁之農地,共同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鋼管支撐架共95支,得手後搬到上開贓車上欲離開時,丙○○為警當場查獲,溫建波則趁隙逃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