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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訴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借被告執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判處的竊盜案有期徒刑8 月(刑期至95年2 月22日止),羈押之原因消滅,被告自94年7 月25 日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彭 玟 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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