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96號
- 公訴人
-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7 月25日借被告執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判處的竊盜案有期徒刑8 月(刑期至95年2 月22日止),羈押之原因消滅,被告自94年7 月25 日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