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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炳桂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67號、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5日、95年2 月15日、4 月15日、6 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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