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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炳桂楊台清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戒治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5年9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