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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羅貞元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42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號

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45

37號、94年度偵字第1791、2625、3371、4991號),於中華民國

96年9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己○○幫助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己○○自始即無清償票款之意思,並預見將支票、印鑑章一併交予他人使用,該人有可能以空頭支票供自己或他人詐騙財物,且此種犯罪通常將反覆實施之情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不詳時地,因積欠綽號「燕子」之人債務,而將其親自開戶之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帳號12478 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帳號117510號)之支票及印鑑章交予該綽號「燕子」之人。嗣該綽號「燕子」之人將前開己○○之支票以每張4 千元之代價出賣予辛○○,辛○○即與戊○○、乙○○(3 人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用以連續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建 分

審判長法 官 羅 貞 元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1   │93年7 月│苗栗縣後│祥真企業│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22日至8 │龍鎮中山│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6 次訂購飲│196360元│
│    │月17日  │路310 號│公司業務│料等貨物共計196360元,再分別交│之飲料貨│
│    │        │瑞福行」│員陳威碩│付金額69800 元為發票人為己○○│物      │
│    │        │        │        │(帳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        │
│    │        │        │        │用合作社竹北分社)、金額為    │        │
│    │        │        │        │49700 元、發票人為丙○○○(帳│        │
│    │        │        │        │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        │
│    │        │        │        │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        │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        │,辛○○、戊○○及乙○○已於屆│        │
│    │        │        │        │期前趁隙逃逸                  │        │
├──┼────┼────┼────┼───────────────┼────┤
│2   │93年8 月│同上地點│炬良有限│由戊○○或辛○○冒用「癸○○」│價值共計│
│    │間某日  │        │公司業務│之名義,並出示偽造「癸○○」署│42000 元│
│    │        │        │員張凡恬│名之名片予炬良公司業務員張凡恬│之飲料等│
│    │        │        │        │而行使之,再向炬良公司少量訂貨│貨物    │
│    │        │        │        │,當場給付現金予張凡恬,以取信│        │
│    │        │        │        │張凡恬。再於前述時間訂購飲料等│        │
│    │        │        │        │貨物共計63000 元,僅支付現金  │        │
│    │        │        │        │21000 元,餘款42000 元則交付金│        │
│    │        │        │        │額42000 元、發票人為己○○(帳│        │
│    │        │        │        │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        │
│    │        │        │        │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        │
│    │        │        │        │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        │拒絕往來戶,辛○○、戊○○及李│        │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3   │93年7 月│同上地點│東川國際│由戊○○出面,辛○○冒用「楊春│價值共計│
│    │間至8 月│        │股份有限│福」之名義,並由戊○○交付偽造│92470 元│
│    │21日    │        │公司業務│「癸○○」之名片予東川公司業務│之飲料等│
│    │        │        │員賴維君│員張凡恬而行使之,再於前述期間│貨物    │
│    │        │        │        │,連續向東川公司6 次訂購飲料等│        │
│    │        │        │        │貨物共計112090元,期間連續於93│        │
│    │        │        │        │年7 月27日、8 月4 日,由乙○○│        │
│    │        │        │        │冒用「壬○○」之名義,在銷貨單│        │
│    │        │        │        │上偽簽「壬○○」之署名各1 枚,│        │
│    │        │        │        │並交予該公司業務員陳威碩而行使│        │
│    │        │        │        │之;辛○○除交付部分現金給付貨│        │
│    │        │        │        │款外,餘款92470 元,屢經催促,│        │
│    │        │        │        │僅交付金額4500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        │
│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辛○○、戊○○│        │
│    │        │        │        │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4   │93年7 月│同上地點│陽光有限│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        │公司經理│義,於前述期間,連續3 次向陽光│129200元│
│    │        │        │李俊志  │公司經理李俊志訂購飲料等貨物共│之飲料貨│
│    │        │        │        │計162460元,辛○○僅清償部分貨│物      │
│    │        │        │        │款,餘款129200元分別交付金額  │        │
│    │        │        │        │76200 元、53000 元、發票人均為│        │
│    │        │        │        │己○○(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10 日 、93年9 月12日│        │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        │武昌分社)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        │
│    │        │        │        │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        │
│    │        │        │        │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        │
│    │        │        │        │絕往來戶,辛○○、戊○○及李坤│        │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5   │1.93年8 │同上地點│新禾國際│由戊○○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4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新禾│96320 元│
│    │2.93年8 │        │業務員郭│公司訂購餅乾等貨物共計96320 元│之餅乾等│
│    │  月17日│        │正輝    │,再交付金額53000 元、發票人為│貨物    │
│    │        │        │        │己○○(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5日、付款人:新竹市│        │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        │
│    │        │        │        │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        │
│    │        │        │        │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平│        │
│    │        │        │        │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6   │93年7 月│同上地點│金車飲料│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        │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7 次訂購飲│115000元│
│    │        │        │公司業務│料等貨物共計149000元,辛○○並│之飲料貨│
│    │        │        │員曹宗永│連續3次 在出貨單上偽簽「癸○○│物      │
│    │        │        │        │」之署名共3 枚,再交予不詳姓名│        │
│    │        │        │        │之送貨員轉交予曹宗永而行使之。│        │
│    │        │        │        │另僅給付34000 元,餘款分別交付│        │
│    │        │        │        │金額25000 元、發票人為甲○○(│        │
│    │        │        │        │帳號:53127 號、發票日:93年9 │        │
│    │        │        │        │月5 日、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金額7300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0日、付款人:新竹市│        │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        │
│    │        │        │        │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        │
│    │        │        │        │逃逸                          │        │
├──┼────┼────┼────┼───────────────┼────┤
│7   │1.93年8 │同上地點│百輝股份│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6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百輝│79000 元│
│    │2.93年8 │        │業務員黃│公司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79000 元│之飲料等│
│    │  月18日│        │榮輝    │,再分別交付金額46000 元、發票│貨物    │
│    │        │        │        │人為己○○(帳號:12478 號、發│        │
│    │        │        │        │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        │
│    │        │        │        │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金額為33000 元、發票人為林王美│        │
│    │        │        │        │霞(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        │
│    │        │        │        │年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        │
│    │        │        │        │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        │往來戶,辛○○、戊○○及乙○○│        │
│    │        │        │        │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8   │93年8 月│同上地點│義合碾米│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間      │        │工廠負責│義,先以少量向義合碾米廠訂貨給│105700元│
│    │        │        │人王致理│付現金方式,取信該廠負責人王致│之白米  │
│    │        │        │        │理,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訂購│        │
│    │        │        │        │白米共計105700元,再交付金額5 │        │
│    │        │        │        │萬元、發票人為己○○(帳號:11│        │
│    │        │        │        │7510號、發票日:93年8 月21日、│        │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        │
│    │        │        │        │北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        │
│    │        │        │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        │
│    │        │        │        │來戶,辛○○、戊○○及乙○○已│        │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9   │1.93年8 │同上地點│合盛商行│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0日│        │負責人江│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合盛│89000 元│
│    │2.93年8 │        │誌文    │商行訂購油蔥酥類製品,共計    │之油蔥酥│
│    │  月18日│        │        │89000 元,再交付金額5 萬元、發│類製品  │
│    │        │        │        │票人為己○○(帳號:12478 號、│        │
│    │        │        │        │發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        │
│    │        │        │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        │
│    │        │        │        │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        │
│    │        │        │        │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        │
│    │        │        │        │萬成、戊○○及乙○○已於屆期前│        │
│    │        │        │        │趁隙逃逸                      │        │
├──┼────┼────┼────┼───────────────┼────┤
│10  │93年7 月│同上地點│旌美股份│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22日至8 │        │有限公司│以電話聯絡旌美公司業務主任何進│102460元│
│    │月17日  │        │業務主任│成訂購貨物,何進成至瑞福行後,│之飲料貨│
│    │        │        │何進成  │由自稱「施先生」之戊○○出面交│物      │
│    │        │        │        │易,先於93年7 月間少量訂購飲料│        │
│    │        │        │        │等貨品,均交付可兌現支票,以取│        │
│    │        │        │        │信何進成。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        │
│    │        │        │        │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102460元,│        │
│    │        │        │        │並於93年8 月6 日,並在估價單上│        │
│    │        │        │        │偽簽「癸○○」之署名1 枚,交予│        │
│    │        │        │        │不詳姓名送貨司機轉交予何進成而│        │
│    │        │        │        │行使之,再分別交付金額46400 元│        │
│    │        │        │        │、發票人為己○○(帳號:12478 │        │
│    │        │        │        │號、發票日:93年9 月21日、付款│        │
│    │        │        │        │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        │
│    │        │        │        │社)、金額為16900 元、發票人為│        │
│    │        │        │        │丙○○○(帳號:100248號、發票│        │
│    │        │        │        │日:93年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        │
│    │        │        │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        │
│    │        │        │        │,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        │
│    │        │        │        │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平│        │
│    │        │        │        │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1  │93年7 月│同上地點│上揚飲料│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24日至8 │        │有限公司│於前述期間,連續5 次以電話向尚│113400元│
│    │月18日  │        │業務員吳│陽公司業務員吳泰溪訂購飲料等貨│之飲料  │
│    │        │        │泰溪    │物共計113400元,並由乙○○於93│貨物    │
│    │        │        │        │年7 月31日,在簽收單上偽簽「陳│        │
│    │        │        │        │傑民」之署名1 枚,交予不詳姓名│        │
│    │        │        │        │之送貨司機轉交予吳泰溪而行使之│        │
│    │        │        │        │。再分別交付金額41300 元、發票│        │
│    │        │        │        │人為己○○(帳號:12478 號、發│        │
│    │        │        │        │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        │
│    │        │        │        │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金額為41300 元、發票人為林王美│        │
│    │        │        │        │霞(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        │
│    │        │        │        │年8 月24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        │
│    │        │        │        │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        │拒絕往來戶,辛○○、戊○○及李│        │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2  │1.93年8 │同上地點│金長宏貿│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6 日│        │易有限公│義,於前述期間,連續3 次向金長│280600元│
│    │2.93年8 │        │司負責人│宏公司訂購餅乾類等貨物共計    │之餅乾類│
│    │  月17日│        │李文豐  │280600元,並在出倉單上連續偽簽│等貨物  │
│    │3.93年8 │        │        │「楊」(意指癸○○)署名共3 枚│        │
│    │  月21日│        │        │,且交予不詳姓名之送貨司機轉交│        │
│    │        │        │        │予該公司負責人李文豐而行使之。│        │
│    │        │        │        │另分別交付金額43000 元、發票人│        │
│    │        │        │        │為己○○(帳號:12478 號、發票│        │
│    │        │        │        │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        │
│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        │
│    │        │        │        │額為100000元、發票人為丙○○○│        │
│    │        │        │        │(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        │
│    │        │        │        │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        │
│    │        │        │        │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        │
│    │        │        │        │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        │
│    │        │        │        │絕往來戶,辛○○、戊○○及李坤│        │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3  │93年8 月│同上地點│花東製米│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8 日    │        │有限公司│義,先於93年7 月21日少量向花東│11640 元│
│    │        │        │司機李金│公司訂購白米,並在出貨單上偽簽│之白米  │
│    │        │        │輝      │「癸○○」之署名1 枚,交予該公│        │
│    │        │        │        │司司機李金輝而行使之,且當場給│        │
│    │        │        │        │付現金以取信李金輝。復於前述時│        │
│    │        │        │        │間,再向花東公司訂購白米111640│        │
│    │        │        │        │元,並交付發票人發票人為己○○│        │
│    │        │        │        │(帳號:12478 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        │
│    │        │        │        │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同額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        │
│    │        │        │        │平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14  │93年8 月│同上地點│丁○○  │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間某日  │        │        │戊○○偽稱「小陳」,戊○○自稱│75000 元│
│    │        │        │        │有經營多家超市,辛○○亦係向其│之茶葉  │
│    │        │        │        │訂貨等語,共同於前述時間,向林│        │
│    │        │        │        │玉宿訂購共計50台斤、價值75000 │        │
│    │        │        │        │元之茶葉1 批,並交付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 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同額支│        │
│    │        │        │        │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        │
│    │        │        │        │平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15  │93年8 月│同上地點│元嘉商行│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10間    │        │負責人林│推由戊○○出面交易,於前述時間│39500 元│
│    │        │        │佳良    │,向元嘉商行負責人林嘉良訂購飲│之飲料等│
│    │        │        │        │料等貨物共計39500 元,再交付發│貨物    │
│    │        │        │        │票人為己○○(帳號:12478 號、│        │
│    │        │        │        │發票日:不詳、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同額之│        │
│    │        │        │        │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        │
│    │        │        │        │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        │
│    │        │        │        │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        │
│    │        │        │        │逸                            │        │
├──┼────┼────┼────┼───────────────┼────┤
│16  │93年8 月│同上地點│高長實業│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12日    │        │有限公司│義,先於93年8 月3 日向高長公司│45640 元│
│    │        │        │業務員郭│少量訂貨,並給付現金,以取信高│之保鮮膜│
│    │        │        │助益    │長公司業務員郭助益。再於前述時│等貨物  │
│    │        │        │        │間,訂購保鮮膜等貨物共計45640 │        │
│    │        │        │        │元,僅交付金額37200 元、發票人│        │
│    │        │        │        │為己○○(帳號:12478 號、發票│        │
│    │        │        │        │日:93年9 月10日、付款人:新竹│        │
│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        │
│    │        │        │        │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        │
│    │        │        │        │逃逸                          │        │
├──┼────┼────┼────┼───────────────┼────┤
│17  │1.93年7 │同上地點│台山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2日│        │醬園行負│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台山│52450 元│
│    │2.93年8 │        │責人楊秋│食品醬園行訂購醬油膏等貨物共計│之醬油膏│
│    │  月2 日│        │文      │55310 元,並於93年8 月2 日,由│等貨物  │
│    │        │        │        │乙○○偽簽「壬○○」之署明1 枚│        │
│    │        │        │        │,再交予楊秋文而行使之。貨款部│        │
│    │        │        │        │分僅給付2860元之現金,餘款則分│        │
│    │        │        │        │別交付金額2745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12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  │        │
│    │        │        │        │25000 元、發票人為庚○○(帳號│        │
│    │        │        │        │:00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8 │        │
│    │        │        │        │月27日、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信│        │
│    │        │        │        │義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        │
│    │        │        │        │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        │
│    │        │        │        │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        │
│    │        │        │        │戶,辛○○、戊○○及乙○○已於│        │
│    │        │        │        │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8  │1.93年8 │同上地點│鴻宇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0日│        │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鴻宇│25435 元│
│    │2.93年8 │        │公司業務│公司訂購食品香料共計25435 元,│之食品香│
│    │  月13日│        │員鄭浚銘│僅交付金額23500 元、發票人為張│料等貨物│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        │
│    │        │        │        │提示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        │
│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辛○○、戊○○│        │
│    │        │        │        │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9  │1.93年8 │同上地點│獎達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4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向獎達公司│196000元│
│    │2.93年8 │        │業務主任│訂購共計196000元之祭品等貨物,│之祭品等│
│    │  月11日│        │鍾權重  │並交付金額128400元、發票人為張│貨物    │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為│        │
│    │        │        │        │67600 元、發票人為丙○○○(帳│        │
│    │        │        │        │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6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        │
│    │        │        │        │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        │
│    │        │        │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        │
│    │        │        │        │來戶,辛○○、戊○○及乙○○已│        │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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