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號2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併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1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4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參公克;經鑑定結果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吸食器(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分裝管)壹組、吸管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參公克;經鑑定結果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扣押物品清單載為分裝管)壹組、吸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自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中旬某日止,在新竹縣竹東鎮○○路附近某路旁、同鎮○○路279 巷18號 2樓住處及其他不詳處所,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另自94年11月上旬某日起至95年1 月23日止,在新竹縣竹東鎮○○路附近某路旁、同鎮○○路279 巷18號2 樓住處及苗栗縣頭份鎮○○街47號11樓租屋處,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多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