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炳桂楊台清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王上 律師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 月21日將其羈押,並於同年6 月15日裁定自95年6 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羅 貞 元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