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8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2 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及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2 人於本院宣判後當庭表示捨棄上訴,有宣判筆錄在卷可稽,被告2 人既捨棄上訴,其上訴權已喪失,復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均應予以裁定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