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2 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及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2 人於本院宣判後當庭表示捨棄上訴,有宣判筆錄在卷可稽,被告2 人既捨棄上訴,其上訴權已喪失,復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均應予以裁定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