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本件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
(二)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4年5 月初某日起,至94年10月14日上午2 時許止,連續在其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12鄰獅山67號住處、苗栗縣竹南鎮「888 遊藝場」樓上其友人住處等地,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4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