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張宛華 律師
-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連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 月30日將其羈押在案,並於96年4 月26日裁定自96年4 月3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而被告所犯上揭連續加重強盜罪業經本院審結,並於96年5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茲查被告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程序,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