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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清益顧正德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張宛華 律師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連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 月30日將其羈押在案,並於96年4 月26日裁定自96年4 月3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而被告所犯上揭連續加重強盜罪業經本院審結,並於96年5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茲查被告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程序,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法 官 顧 正 德

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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