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民國47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79 號),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惟標題一第16、17行之「於民國94年8 月2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更正為「於民國94年8 月1 日下午6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其友人住處」。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