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號 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4537號、94年度偵字第1791、2625、3371、4991號),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己○○幫助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己○○自始即無清償票款之意思,並預見將支票、印鑑章一併交予他人使用,該人有可能以空頭支票供自己或他人詐騙財物,且此種犯罪通常將反覆實施之情事,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不詳時地,因積欠綽號「燕子」之人債務,而將其親自開戶之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帳號12478 號)、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帳號117510號)之支票及印鑑章交予該綽號「燕子」之人。嗣該綽號「燕子」之人將前開己○○之支票以每張4 千元之代價出賣予辛○○,辛○○即與戊○○、乙○○(3 人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用以連續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 建 分 審判長法 官 羅 貞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得財物│ ├──┼────┼────┼────┼───────────────┼────┤ │1 │93年7 月│苗栗縣後│祥真企業│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22日至8 │龍鎮中山│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6 次訂購飲│196360元│ │ │月17日 │路310 號│公司業務│料等貨物共計196360元,再分別交│之飲料貨│ │ │ │瑞福行」│員陳威碩│付金額69800 元為發票人為己○○│物 │ │ │ │ │ │(帳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 │ │ │ │ │ │用合作社竹北分社)、金額為 │ │ │ │ │ │ │49700 元、發票人為丙○○○(帳│ │ │ │ │ │ │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 │ │ │ │ │ │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已因存│ │ │ │ │ │ │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 │,辛○○、戊○○及乙○○已於屆│ │ │ │ │ │ │期前趁隙逃逸 │ │ ├──┼────┼────┼────┼───────────────┼────┤ │2 │93年8 月│同上地點│炬良有限│由戊○○或辛○○冒用「癸○○」│價值共計│ │ │間某日 │ │公司業務│之名義,並出示偽造「癸○○」署│42000 元│ │ │ │ │員張凡恬│名之名片予炬良公司業務員張凡恬│之飲料等│ │ │ │ │ │而行使之,再向炬良公司少量訂貨│貨物 │ │ │ │ │ │,當場給付現金予張凡恬,以取信│ │ │ │ │ │ │張凡恬。再於前述時間訂購飲料等│ │ │ │ │ │ │貨物共計63000 元,僅支付現金 │ │ │ │ │ │ │21000 元,餘款42000 元則交付金│ │ │ │ │ │ │額42000 元、發票人為己○○(帳│ │ │ │ │ │ │號:117510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 │ │ │ │ │ │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 │ │ │ │ │ │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 │拒絕往來戶,辛○○、戊○○及李│ │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3 │93年7 月│同上地點│東川國際│由戊○○出面,辛○○冒用「楊春│價值共計│ │ │間至8 月│ │股份有限│福」之名義,並由戊○○交付偽造│92470 元│ │ │21日 │ │公司業務│「癸○○」之名片予東川公司業務│之飲料等│ │ │ │ │員賴維君│員張凡恬而行使之,再於前述期間│貨物 │ │ │ │ │ │,連續向東川公司6 次訂購飲料等│ │ │ │ │ │ │貨物共計112090元,期間連續於93│ │ │ │ │ │ │年7 月27日、8 月4 日,由乙○○│ │ │ │ │ │ │冒用「壬○○」之名義,在銷貨單│ │ │ │ │ │ │上偽簽「壬○○」之署名各1 枚,│ │ │ │ │ │ │並交予該公司業務員陳威碩而行使│ │ │ │ │ │ │之;辛○○除交付部分現金給付貨│ │ │ │ │ │ │款外,餘款92470 元,屢經催促,│ │ │ │ │ │ │僅交付金額4500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 │ │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辛○○、戊○○│ │ │ │ │ │ │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4 │93年7 月│同上地點│陽光有限│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 │公司經理│義,於前述期間,連續3 次向陽光│129200元│ │ │ │ │李俊志 │公司經理李俊志訂購飲料等貨物共│之飲料貨│ │ │ │ │ │計162460元,辛○○僅清償部分貨│物 │ │ │ │ │ │款,餘款129200元分別交付金額 │ │ │ │ │ │ │76200 元、53000 元、發票人均為│ │ │ │ │ │ │己○○(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10 日 、93年9 月12日│ │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 │ │武昌分社)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 │ │ │ │ │ │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 │ │ │ │ │ │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 │ │ │ │ │ │絕往來戶,辛○○、戊○○及李坤│ │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5 │1.93年8 │同上地點│新禾國際│由戊○○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4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新禾│96320 元│ │ │2.93年8 │ │業務員郭│公司訂購餅乾等貨物共計96320 元│之餅乾等│ │ │ 月17日│ │正輝 │,再交付金額53000 元、發票人為│貨物 │ │ │ │ │ │己○○(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5日、付款人:新竹市│ │ │ │ │ │ │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 │ │ │ │ │ │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 │ │ │ │ │ │該支票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平│ │ │ │ │ │ │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6 │93年7 月│同上地點│金車飲料│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至8 月間│ │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7 次訂購飲│115000元│ │ │ │ │公司業務│料等貨物共計149000元,辛○○並│之飲料貨│ │ │ │ │員曹宗永│連續3次 在出貨單上偽簽「癸○○│物 │ │ │ │ │ │」之署名共3 枚,再交予不詳姓名│ │ │ │ │ │ │之送貨員轉交予曹宗永而行使之。│ │ │ │ │ │ │另僅給付34000 元,餘款分別交付│ │ │ │ │ │ │金額25000 元、發票人為甲○○(│ │ │ │ │ │ │帳號:53127 號、發票日:93年9 │ │ │ │ │ │ │月5 日、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行)、金額7300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0日、付款人:新竹市│ │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支票│ │ │ │ │ │ │各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 │ │ │ │ │ │逃逸 │ │ ├──┼────┼────┼────┼───────────────┼────┤ │7 │1.93年8 │同上地點│百輝股份│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6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百輝│79000 元│ │ │2.93年8 │ │業務員黃│公司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79000 元│之飲料等│ │ │ 月18日│ │榮輝 │,再分別交付金額46000 元、發票│貨物 │ │ │ │ │ │人為己○○(帳號:12478 號、發│ │ │ │ │ │ │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 │ │ │ │ │ │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金額為33000 元、發票人為林王美│ │ │ │ │ │ │霞(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 │ │ │ │ │ │年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 │ │ │ │ │ │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 │ │ │ │ │ │往來戶,辛○○、戊○○及乙○○│ │ │ │ │ │ │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8 │93年8 月│同上地點│義合碾米│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間 │ │工廠負責│義,先以少量向義合碾米廠訂貨給│105700元│ │ │ │ │人王致理│付現金方式,取信該廠負責人王致│之白米 │ │ │ │ │ │理,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訂購│ │ │ │ │ │ │白米共計105700元,再交付金額5 │ │ │ │ │ │ │萬元、發票人為己○○(帳號:11│ │ │ │ │ │ │7510號、發票日:93年8 月21日、│ │ │ │ │ │ │付款人: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竹│ │ │ │ │ │ │北分社)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 │ │ │ │ │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 │ │ │ │ │ │來戶,辛○○、戊○○及乙○○已│ │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9 │1.93年8 │同上地點│合盛商行│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0日│ │負責人江│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合盛│89000 元│ │ │2.93年8 │ │誌文 │商行訂購油蔥酥類製品,共計 │之油蔥酥│ │ │ 月18日│ │ │89000 元,再交付金額5 萬元、發│類製品 │ │ │ │ │ │票人為己○○(帳號:12478 號、│ │ │ │ │ │ │發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 │ │ │ │ │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之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 │ │ │ │ │ │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 │ │ │ │ │ │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蘇│ │ │ │ │ │ │萬成、戊○○及乙○○已於屆期前│ │ │ │ │ │ │趁隙逃逸 │ │ ├──┼────┼────┼────┼───────────────┼────┤ │10 │93年7 月│同上地點│旌美股份│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22日至8 │ │有限公司│以電話聯絡旌美公司業務主任何進│102460元│ │ │月17日 │ │業務主任│成訂購貨物,何進成至瑞福行後,│之飲料貨│ │ │ │ │何進成 │由自稱「施先生」之戊○○出面交│物 │ │ │ │ │ │易,先於93年7 月間少量訂購飲料│ │ │ │ │ │ │等貨品,均交付可兌現支票,以取│ │ │ │ │ │ │信何進成。再於前述期間,連續2 │ │ │ │ │ │ │次訂購飲料等貨物共計102460元,│ │ │ │ │ │ │並於93年8 月6 日,並在估價單上│ │ │ │ │ │ │偽簽「癸○○」之署名1 枚,交予│ │ │ │ │ │ │不詳姓名送貨司機轉交予何進成而│ │ │ │ │ │ │行使之,再分別交付金額46400 元│ │ │ │ │ │ │、發票人為己○○(帳號:12478 │ │ │ │ │ │ │號、發票日:93年9 月21日、付款│ │ │ │ │ │ │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 │ │ │ │ │ │社)、金額為16900 元、發票人為│ │ │ │ │ │ │丙○○○(帳號:100248號、發票│ │ │ │ │ │ │日:93年8 月25日、付款人:第一│ │ │ │ │ │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 │ │ │ │ │ │,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 │ │ │ │ │ │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平│ │ │ │ │ │ │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1 │93年7 月│同上地點│上揚飲料│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24日至8 │ │有限公司│於前述期間,連續5 次以電話向尚│113400元│ │ │月18日 │ │業務員吳│陽公司業務員吳泰溪訂購飲料等貨│之飲料 │ │ │ │ │泰溪 │物共計113400元,並由乙○○於93│貨物 │ │ │ │ │ │年7 月31日,在簽收單上偽簽「陳│ │ │ │ │ │ │傑民」之署名1 枚,交予不詳姓名│ │ │ │ │ │ │之送貨司機轉交予吳泰溪而行使之│ │ │ │ │ │ │。再分別交付金額41300 元、發票│ │ │ │ │ │ │人為己○○(帳號:12478 號、發│ │ │ │ │ │ │票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 │ │ │ │ │ │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 │ │ │ │ │金額為41300 元、發票人為林王美│ │ │ │ │ │ │霞(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 │ │ │ │ │ │年8 月24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 │ │ │ │ │ │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 │ │ │ │ │ │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 │ │ │ │ │ │拒絕往來戶,辛○○、戊○○及李│ │ │ │ │ │ │坤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2 │1.93年8 │同上地點│金長宏貿│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6 日│ │易有限公│義,於前述期間,連續3 次向金長│280600元│ │ │2.93年8 │ │司負責人│宏公司訂購餅乾類等貨物共計 │之餅乾類│ │ │ 月17日│ │李文豐 │280600元,並在出倉單上連續偽簽│等貨物 │ │ │3.93年8 │ │ │「楊」(意指癸○○)署名共3 枚│ │ │ │ 月21日│ │ │,且交予不詳姓名之送貨司機轉交│ │ │ │ │ │ │予該公司負責人李文豐而行使之。│ │ │ │ │ │ │另分別交付金額43000 元、發票人│ │ │ │ │ │ │為己○○(帳號:12478 號、發票│ │ │ │ │ │ │日: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 │ │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 │ │ │ │ │ │額為100000元、發票人為丙○○○│ │ │ │ │ │ │(帳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 │ │ │ │ │ │新竹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 │ │ │ │ │ │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 │ │ │ │ │ │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 │ │ │ │ │ │絕往來戶,辛○○、戊○○及李坤│ │ │ │ │ │ │亮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3 │93年8 月│同上地點│花東製米│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8 日 │ │有限公司│義,先於93年7 月21日少量向花東│11640 元│ │ │ │ │司機李金│公司訂購白米,並在出貨單上偽簽│之白米 │ │ │ │ │輝 │「癸○○」之署名1 枚,交予該公│ │ │ │ │ │ │司司機李金輝而行使之,且當場給│ │ │ │ │ │ │付現金以取信李金輝。復於前述時│ │ │ │ │ │ │間,再向花東公司訂購白米111640│ │ │ │ │ │ │元,並交付發票人發票人為己○○│ │ │ │ │ │ │(帳號:12478 號、發票日:93年│ │ │ │ │ │ │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一信│ │ │ │ │ │ │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同額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 │ │ │ │ │ │平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14 │93年8 月│同上地點│丁○○ │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間某日 │ │ │戊○○偽稱「小陳」,戊○○自稱│75000 元│ │ │ │ │ │有經營多家超市,辛○○亦係向其│之茶葉 │ │ │ │ │ │訂貨等語,共同於前述時間,向林│ │ │ │ │ │ │玉宿訂購共計50台斤、價值75000 │ │ │ │ │ │ │元之茶葉1 批,並交付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17510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 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三信用合作社竹北分社)之同額支│ │ │ │ │ │ │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 │ │ │ │ │ │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 │ │ │ │ │,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張│ │ │ │ │ │ │平政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15 │93年8 月│同上地點│元嘉商行│由辛○○冒用「癸○○」之名義,│價值共計│ │ │10間 │ │負責人林│推由戊○○出面交易,於前述時間│39500 元│ │ │ │ │佳良 │,向元嘉商行負責人林嘉良訂購飲│之飲料等│ │ │ │ │ │料等貨物共計39500 元,再交付發│貨物 │ │ │ │ │ │票人為己○○(帳號:12478 號、│ │ │ │ │ │ │發票日:不詳、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同額之│ │ │ │ │ │ │支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 │ │ │ │ │ │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退│ │ │ │ │ │ │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 │ │ │ │ │ │逸 │ │ ├──┼────┼────┼────┼───────────────┼────┤ │16 │93年8 月│同上地點│高長實業│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12日 │ │有限公司│義,先於93年8 月3 日向高長公司│45640 元│ │ │ │ │業務員郭│少量訂貨,並給付現金,以取信高│之保鮮膜│ │ │ │ │助益 │長公司業務員郭助益。再於前述時│等貨物 │ │ │ │ │ │間,訂購保鮮膜等貨物共計45640 │ │ │ │ │ │ │元,僅交付金額37200 元、發票人│ │ │ │ │ │ │為己○○(帳號:12478 號、發票│ │ │ │ │ │ │日:93年9 月10日、付款人:新竹│ │ │ │ │ │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 │ │ │ │ │ │票1 紙,以代清償前開部分貨款。│ │ │ │ │ │ │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存款不足而│ │ │ │ │ │ │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辛○○│ │ │ │ │ │ │、戊○○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 │ │ │ │ │ │逃逸 │ │ ├──┼────┼────┼────┼───────────────┼────┤ │17 │1.93年7 │同上地點│台山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2日│ │醬園行負│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台山│52450 元│ │ │2.93年8 │ │責人楊秋│食品醬園行訂購醬油膏等貨物共計│之醬油膏│ │ │ 月2 日│ │文 │55310 元,並於93年8 月2 日,由│等貨物 │ │ │ │ │ │乙○○偽簽「壬○○」之署明1 枚│ │ │ │ │ │ │,再交予楊秋文而行使之。貨款部│ │ │ │ │ │ │分僅給付2860元之現金,餘款則分│ │ │ │ │ │ │別交付金額27450 元、發票人為張│ │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12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 │ │ │ │ │ │ │25000 元、發票人為庚○○(帳號│ │ │ │ │ │ │:000000000 號、發票日:93年8 │ │ │ │ │ │ │月27日、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信│ │ │ │ │ │ │義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 │ │ │ │ │ │前開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因│ │ │ │ │ │ │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來│ │ │ │ │ │ │戶,辛○○、戊○○及乙○○已於│ │ │ │ │ │ │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8 │1.93年8 │同上地點│鴻宇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10日│ │股份有限│義,於前述期間,連續2 次向鴻宇│25435 元│ │ │2.93年8 │ │公司業務│公司訂購食品香料共計25435 元,│之食品香│ │ │ 月13日│ │員鄭浚銘│僅交付金額23500 元、發票人為張│料等貨物│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9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之支票1 │ │ │ │ │ │ │紙,以代清償前開貨款。惟該支票│ │ │ │ │ │ │提示屆期已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 │ │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辛○○、戊○○│ │ │ │ │ │ │及乙○○已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 │19 │1.93年8 │同上地點│獎達食品│由辛○○出面冒用「癸○○」之名│價值共計│ │ │ 月4 日│ │有限公司│義,於前述期間,連續向獎達公司│196000元│ │ │2.93年8 │ │業務主任│訂購共計196000元之祭品等貨物,│之祭品等│ │ │ 月11日│ │鍾權重 │並交付金額128400元、發票人為張│貨物 │ │ │ │ │ │金龍(帳號:12478 號、發票日:│ │ │ │ │ │ │93年8 月21日、付款人:新竹市第│ │ │ │ │ │ │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金額為│ │ │ │ │ │ │67600 元、發票人為丙○○○(帳│ │ │ │ │ │ │號:100248號、發票日:93年8 月│ │ │ │ │ │ │26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竹│ │ │ │ │ │ │分行)之支票各1 紙,以代清償前│ │ │ │ │ │ │開部分貨款。惟該支票屆期提示已│ │ │ │ │ │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並成為拒絕往│ │ │ │ │ │ │來戶,辛○○、戊○○及乙○○已│ │ │ │ │ │ │於屆期前趁隙逃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