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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5年度偵字第489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7日晚上8 時許,見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玫瑰21號丙○○住處大門未鎖,潛入客廳內徒手竊取丙○○所有銀色20吋彩色電視機1 台,得手後出售給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得款新台幣2 千5 百元,供己花用殆盡。嗣經丙○○向警方提供線索,可能是其前妻友人甲○○竊取,經警方詢問甲○○,甲○○遂供出上情。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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