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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3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本件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

(二)乙○○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9日凌晨1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東方佳人酒店,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下以火燒烤吸取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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