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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