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95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4383、4583號),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及甲○○(另行審結)於民國96年9 月10日13時許,由甲○○駕駛車號不詳之自小客車,搭載丙○○,路過苗栗縣大湖鄉栗林村15鄰16號之廣達鐵工廠旁,竟臨時起意,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將乙○○所有之C 型鋼10餘支及H 型鐵2 支搬上上開自用小客車,而竊取得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附記論罪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 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張玉楓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