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9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號在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4383、4583號),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及甲○○(另行審結)於民國96年9 月10日13時許,由甲○○駕駛車號不詳之自小客車,搭載丙○○,路過苗栗縣大湖鄉栗林村15鄰16號之廣達鐵工廠旁,竟臨時起意,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徒手將乙○○所有之C 型鋼10餘支及H 型鐵2 支搬上上開自用小客車,而竊取得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附記論罪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