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7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