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如易科罰金,如附件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得之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件編號三至六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編號二至六所列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件編號二至六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