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2、130 號;追加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3 號),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叁次,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本件係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再犯。
(二)甲○○分別於95年12月17日上午某時及96年1 月2 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頭份鎮後庄里504 巷5 號之住處,各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共2 次)。
(三)甲○○又於96年1 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對其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同上之處所,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