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興浪羅貞元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95、2316、2673、3951號),就其中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大致如下:

(一)乙○○於96年5 月5 日3 時50分許,在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638 號之「都會護膚坊」門前,見因故前來查訪之丙○○,即基於傷害之意思,拔出手槍,朝丙○○左手臂射擊子彈1 發,致丙○○因而受有左上臂槍傷,肱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

(二)乙○○於上開行為後未久,在同處,即唆使甲○○、王俊升押住丁○○,並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聯絡,由甲○○、王俊升分別押住丁○○兩臂,再由乙○○以腳踢丁○○之下體,造成丁○○因而受有陰莖擦傷約1x0.2 公分之傷害。

(三)檢察官因此認為被告甲○○、乙○○均涉有刑法上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依公訴人所認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於本院審理中先後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3、153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綜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