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在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 月17日將其收押,並經延長羈押乙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