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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劉興浪羅貞元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 月17日將其收押,並經延長羈押乙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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