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交訴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53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 條之3、第185條之4。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