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52 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個、玻璃球壹個、酒精燈壹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5年9 月26日上午8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168 號2 樓,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