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08號
甲○○
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