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刮杓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自民國(下同)90年7 月30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此次施用毒品犯行雖已逾5 年,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合先敘明。

(二)甲○○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 月18日夜間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某處,以將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吸食器(未扣案)內,下以火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1 月20日下午1 時許,為警在苗栗縣竹南鎮○○路與中正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安非他命之工具刮杓1 支,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本案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要件)。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