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37、461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6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