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苗簡字第438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時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苗簡字第438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時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