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第2 、3 號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第2 、3 號所載,與附件編號第1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第2 、3 號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第1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