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各罪,各減為如附件附表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各罪,各減為如附件附表減刑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