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各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三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六、七、八所示各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