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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如附件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8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如附件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所犯如附件編號4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附件編號5 、6 、7 所示之刑,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編號2 、3 ;編號5 、6 、7 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清 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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