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如附件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8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如附件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所犯如附件編號4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附件編號5 、6 、7 所示之刑,均減刑如附件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編號2 、3 ;編號5 、6 、7 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