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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吳炳桂楊清益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黃雅琴 律師
國民身分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5 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業於民國96年10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6年11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6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20日送達被告,亦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參。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法 官 楊 清 益

法 官 魏 宏 安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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