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5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899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4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本件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
(二)甲○○基於接續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民國(下同)96年1 月19日起至96年2 月24日止,以平均約每星期施用1 次之頻率,在其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19 1之1 住處,以將第1 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火吸食之方式,接續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接續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6年1 月19日起至96年2 月24日止,以平均約每星期施用1 次之頻率,在其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19 1之1 住處,以將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吸食器內(未扣案),下以火燒烤吸取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接續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6年2 月28日下午5 時40分許,至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191 之1 搜索,將在場之甲○○帶回分局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確同時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本案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要件)。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