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28號
- 上訴人
- 甲○○ 46歲(民國51年6月25日生)
- 即被告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訴期間為10日,自收受判決正本翌日起算,原應於98年1 月30日屆滿,惟因該日為農曆春節國定假日,順延至98年2 月2 日(星期一)上班日,為其上訴期間屆滿日,上訴人竟遲至98年2 月6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台中戒治所書信驗查章上收受日期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