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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炳桂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81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4日下午4 時40分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54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 俊 良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盧 俊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方法 │被害人│所犯法條│宣告刑│
│    │及 地 點│          │      │及 罪 名│      │
├──┼────┼─────┼───┼────┼───┤
│    │97年1 月│以路邊撿拾│戊○○│刑法第32│處有期│
│    │12日19時│之石頭敲破│      │0 條第1 │徒刑3 │
│    │許,於苗│戊○○所有│      │項竊盜罪│月    │
│ 一 │栗縣竹南│之車號7525│      │        │      │
│    │鎮新南里│─HB自小客│      │        │      │
│    │五谷街30│車之右側車│      │        │      │
│    │號旁停車│窗,竊取車│      │        │      │
│    │場      │內之衛星導│      │        │      │
│    │        │航器1 臺  │      │        │      │
├──┼────┼─────┼───┼────┼───┤
│    │同編號一│同編號一  │戊○○│刑法第35│處有期│
│ 二 │        │          │      │4 條毀損│徒刑3 │
│    │        │          │      │他人物品│月    │
│    │        │          │      │罪      │      │
├──┼────┼─────┼───┼────┼───┤
│    │97年1 月│於苗栗縣頭│丙○○│刑法第32│處有期│
│    │17日7 時│份鎮成功里│      │0 條第1 │徒刑3 │
│    │許      │13鄰建國幼│      │項竊盜罪│月    │
│    │        │稚園旁,以│      │        │      │
│    │        │路邊撿拾之│      │        │      │
│    │        │石頭敲破黃│      │        │      │
│ 三 │        │鴻翔所有之│      │        │      │
│    │        │車號1180─│      │        │      │
│    │        │MX自小客車│      │        │      │
│    │        │右側車窗,│      │        │      │
│    │        │竊取車內測│      │        │      │
│    │        │速器1 臺  │      │        │      │
├──┼────┼─────┼───┼────┼───┤
│    │97年1 月│於苗栗縣頭│己○○│刑法第32│處有期│
│    │21日8 時│份鎮建國里│      │0 條第1 │徒刑3 │
│    │40分許  │中興街蟠桃│      │項竊盜罪│月    │
│    │        │活動中心停│      │        │      │
│    │        │車場內,以│      │        │      │
│    │        │路邊撿拾之│      │        │      │
│    │        │石頭敲破謝│      │        │      │
│    │        │東霖所有車│      │        │      │
│ 四 │        │號2967─RZ│      │        │      │
│    │        │自小客車之│      │        │      │
│    │        │右側車窗,│      │        │      │
│    │        │竊取車內之│      │        │      │
│    │        │測速器2 臺│      │        │      │
│    │        │、現金170 │      │        │      │
│    │        │元、高速公│      │        │      │
│    │        │路回數票4 │      │        │      │
│    │        │張        │      │        │      │
├──┼────┼─────┼───┼────┼───┤
│    │同編號四│同編號四  │己○○│刑法第35│處有期│
│ 五 │        │          │      │4 條毀損│徒刑3 │
│    │        │          │      │他人物品│月    │
│    │        │          │      │罪      │      │
├──┼────┼─────┼───┼────┼───┤
│    │97年1 月│於苗栗縣竹│甲○○│刑法第32│處有期│
│    │23日13時│南鎮○○路│      │0 條第1 │徒刑3 │
│    │許      │樂神遊藝場│      │項竊盜罪│月    │
│    │        │馬路旁,以│      │        │      │
│    │        │石頭敲破李│      │        │      │
│    │        │明媚所有之│      │        │      │
│ 六 │        │車號4291─│      │        │      │
│    │        │RX自小貨車│      │        │      │
│    │        │之右側車窗│      │        │      │
│    │        │,竊取車內│      │        │      │
│    │        │測速器之電│      │        │      │
│    │        │源線1 條、│      │        │      │
│    │        │衛星導航之│      │        │      │
│    │        │電源線1 條│      │        │      │
├──┴────┴─────┼───┴────┴───┤
│       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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